各旗县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施工合同纠纷,我局决定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制度。现将《兴安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技术性要求较高,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旗县市建设局须指派熟悉工程经济管理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确定后,上报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在六月份对各旗县市建设局负责施工合同管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施工合同管理联系人:
石根雄 李艳玲
联系电话:0482-8231884
2013年5月29日
兴安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第三条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盟住建局)委托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盟造价站)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盟住建局负责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旗县市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其中通用条款必须使用示范文本中的具体规定,专用条款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其它合同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六条 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越级或超过经营范围承包工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内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工程报建备案后30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终止施工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合同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将合同文本报送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合同文本以及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审查合格并通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办理审核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原件资料;
(二)法律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的相应证件、委托书、承包方资质证书、报价书、入境备案手续等原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不招标的工程:报价书;
(五)合同双方资质证书;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
(二)双方的资质证书;
(三)施工合同;
(四)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予以纠正,对表述不清、易引起歧义的条款及文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意见书”)。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合同,出具合格通知(见“施工合同审查备案表”)给备案人,并在《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审查备案合格名单。施工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五)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经过招标;
(六)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是否将工程擅自转包;
(七)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八)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合同实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十)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十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十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十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十四)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十五)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十六)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应该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明确各种可调因素;
(十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九)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第十六条 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形式及时间的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调整等),应当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签署审查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并加盖合同备案章及骑缝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二)建设工程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需要审查备案的合同如不审查备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合同报送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备案的;
(四)未按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款的;
(五)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意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表.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意见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