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建设局:
为了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明确招标控制价的有关事宜,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的编制核对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完成。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材料指导价格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四、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应予废标。
五、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查。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完成后在《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见附表)上签字盖章。并且在《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投诉。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接到投诉后,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招标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招标控制价文本及电子文本各一份;
(三)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一份。
八、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人员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备案,不得弄虚做假。
九、本办法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附件
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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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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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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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该工程将于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现出具本备案表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本报你站备案。本单位对出具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
该工程拟定招标控制价为 万元。请予备案。
编制人(注册造价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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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备案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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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招投标办、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建设、施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盟审计局、财政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