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兴安盟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执业人员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执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及执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第六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两人及以上执法人员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发的合法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各类通报。
不良行为的认定,认定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认定A类不良行为前,应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
(二)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当事人在某一类行业管理方面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只认定其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
(三)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不良行为同时涉及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对企业和执业人员分别作出不良行为认定。
第八条 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不能少于两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确有错误的,由认定部门予以纠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诉的,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九条 认定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书》于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盟住建局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及需联动的相关科室。
第十条 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同时,还将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书》一式4份,当事人、工程造价管理站、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执法支队及需联动的相关科室各一份。
第十二条 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均分为A、B、C三个等级。累计3次C类不良行为记录按1次B类不良行为记录,累计3次B类不良行为记录按1次A类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用档案。将不良行为记录在《兴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书;
3.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书;
兴安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A类不良行为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5、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6、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7、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8、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
二、B类不良行为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3、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7、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8、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
1、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2、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3、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4、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5、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6、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7、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8、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9、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2、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五)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另行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协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三、 C类不良行为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
3、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7、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8、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10、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
1、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2、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3、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4、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5、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6、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7、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8、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9、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1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2、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五)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另行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协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的。
(八)在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显失公平或不认真评审被招标管理部门取消或暂停评标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九)招标控制价编制超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误差的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十)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审核活动中拒不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
(十一)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经审核后误差率超过10%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十二)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拒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十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
(十四)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